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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硚口执字第264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赵永斌性别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赵永斌性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执字第264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A座。负责人李XX,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永斌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63年7月13日。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公兴存巷**号*楼502。身份证号:420103196307130812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永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硚口商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永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为14143.09元,已执行0元,剩余14143.09元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2)硚口商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143.0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取才

审判员  杜志刚

审判员  游向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