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瑞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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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瑞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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