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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272号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张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瑞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