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民初字第1842号
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丹城龙泽名园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惠芳,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珍斐。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章珍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口头通知后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当事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世常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方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