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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商初字第10号

徐州市鑫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8-29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商初字第10号原告徐州市鑫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琵琶村琵琶路3巷120号1栋。法定代表人杨道顺,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建平村。法定代表人张东成,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州市鑫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建平天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1月4日,本院依法向原告徐州市鑫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徐州市鑫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徐州市鑫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民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解肖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