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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49号

王秀芳与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9号

原告:王秀芳。

被告: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与被告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芳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芳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秀芳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