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9号
原告:王秀芳。
被告: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与被告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芳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芳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秀芳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
王秀芳与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9号
原告:王秀芳。
被告: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与被告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芳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芳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秀芳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