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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2678号

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利强,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东段134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负责人郭一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保江,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西一巷付350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汽车运输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晓华

审 判 员  靳红英

人民陪审员  申丽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