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利强,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东段134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负责人郭一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保江,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西一巷付350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汽车运输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鹤壁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晓华
审 判 员 靳红英
人民陪审员 申丽春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