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绍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卫生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国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国云。委托代理人斯云森。钱国云因诉绍兴市卫生局不履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审核上报法定职责一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绍越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绍兴市卫生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卫生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市卫生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绍兴市卫生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普庆
代理
审判员 蒋 瑛
代理
审判员 范卓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