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秀玲,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秀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王 迪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雪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