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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执字第009号

罪犯刘喜安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喜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009号罪犯刘喜安,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山西省新绛县人。现在山西省长治监狱服刑。罪犯刘喜安因犯盗窃罪经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以(2009)新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长治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刘喜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喜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平

代理

审判员  张树苗

代理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锦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