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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刑初字第362号

姚栋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姚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栋,男,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2)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栋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洋、武恩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栋从网吧回聊城市水城中街租房处时,见被害人张某独自一人行走,遂产生抢劫的想法。当尾随被害人张某进入水城中街亿丰超市北胡同时,被告人姚栋上前抱住被害人张某并堵住嘴,威胁其不要出声,随后强行劫取了被害人张某肩上的红色挎包,内有手机一部和现金一百余元,后将包丢弃回网吧继续上网。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所抢手机、挎包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审理中被告人姚栋的家人主动退赔被害人现金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所抢劫手机及挎包的照片,被告人姚栋指认抢劫现场的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抓获被告人姚栋的情况说明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栋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所抢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姚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英军助理

审判员  翟 娟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