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杨跃。被告马慧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与被告马慧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跃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跃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跃负担。
审判员 刘明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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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跃与被告马慧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314号原告杨跃。被告马慧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与被告马慧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跃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跃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跃负担。
审判员 刘明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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