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佩佩。原告张萃。法定代理人王佩佩。系张萃之母。原告张明方。法定代理人王佩佩。系张明方之母。被告张如银。被告罗秋霞。本院在审理王佩佩、张萃、张明方诉张如银、罗秋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佩佩、张萃、张明方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佩佩、张萃、张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佩佩负担。
审判员 景彦龙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邦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