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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2号

王佩佩、张萃、张明方与张如银、罗秋霞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佩佩,张萃,张明方,张如银,罗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佩佩。原告张萃。法定代理人王佩佩。系张萃之母。原告张明方。法定代理人王佩佩。系张明方之母。被告张如银。被告罗秋霞。本院在审理王佩佩、张萃、张明方诉张如银、罗秋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佩佩、张萃、张明方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佩佩、张萃、张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佩佩负担。

审判员  景彦龙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邦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