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商初字第1918号
原告:张凯,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胡贤洪,无固定职业。
被告:象山中诚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世纪花园北大门17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周华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象山中诚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张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燕燕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沈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