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38号
原告:岑其英,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雨丰,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国达,农民。
被告:阮俊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其英诉被告余国达、阮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