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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644号

宁波××陶瓷有限公司与岑甲、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陶瓷有限公司,岑甲,岑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644号

原告:宁波××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

委托代理人:虞××。

被告:岑甲。

被告:岑乙。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岑甲、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陶瓷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岑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宁波××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宁波××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岑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郑 蕾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