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香法执民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宝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艳山。被执行人王东山,成年。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艳山、王东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艳山、王东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艳山、王东山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浩
审判员 周虎城
审判员 宗海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迎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