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0207号
原告:聂恒亮,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高学慧,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恒亮诉被告高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恒亮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聂恒亮负担。
审判员 朱秀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度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