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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0207号

聂恒亮与高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聂恒亮,高学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0207号

原告:聂恒亮,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高学慧,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恒亮诉被告高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恒亮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聂恒亮负担。

审判员  朱秀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度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