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组织机构代码13863468-X。
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组织机构代码55458603-1。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法院已经受理,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达
代理
审判员 付广永
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