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乐全,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乐全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乐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陈乐全到其同学被害人于某家中做客,趁被害人于某外出家中无人之机,将于某放在衣柜内的人民币670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乐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某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到条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乐全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乐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申道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