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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6154号

苑国清与孙双伟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苑国清,孙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6154号原告苑国清。委托代理人童振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双伟。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国清与被告孙双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苑国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苑国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免缴。

审 判 长  安治林

审 判 员  刘 荷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