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6154号原告苑国清。委托代理人童振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双伟。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国清与被告孙双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苑国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苑国清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免缴。
审 判 长 安治林
审 判 员 刘 荷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