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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高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李宏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高某在留守负责滑县百得公司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滑县百得公司闲置的中冠牌电力变压器和中益牌电力变压器卖给高雷运,得款28000元,并将卖的款项占为已有。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冠牌电力变压器价值30705元,中益牌电力变压器价值43020元。两台变压器价值共计73725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已将赃款退出,且被变卖的两台变压器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其供述称在看管公司期间因多次为公司垫付费用,公司还欠其工资未发,其害怕得不到工资而采取了不正当的行为。且有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相应证。综合证据有,购买变压器协议书,收缴赃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百得公司转股协议书,股东会议决议,谅解书,退回购买变压器款收据,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被侵占的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高某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高某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