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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一特字第49号

林树朗与梁玉婵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林树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荔法民一特字第49号

申请人:林树朗,男,194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林树朗要求宣告梁玉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林树朗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夫妻。被申请人于2008年起出现记忆力下降,表达困难,有时不记得亲人的姓名。自2009年起接受专科治疗,行mra发现“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脑白质缺氧性脱髓鞘样变,脑萎缩”,先后被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阿尔茨海默病等。虽经治疗但病情仍迅速恶化,自2011年起已不能认识家人,不记得自己的名字,日常生活无法自理;2012年下半年起出现呼之难应,明显吞咽困难等。被申请人已经完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为处理夫妻共同房产等财产事宜,请求法院宣告梁玉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林树朗为梁玉婵的监护人。梁玉婵的女儿林丹丹(1978年4月26日出生)作为梁玉婵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查: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玉婵,女,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554号702房。梁玉婵系申请人林树朗的妻子。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梁玉婵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梁玉婵目前处于极重度痴呆状态,不能进行任何方式的交流,无法表达其本人的意愿,无法处理其个人事务及保护其个人合法权益。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梁玉婵患阿尔茨海默病(混合型)。2、被鉴定人梁玉婵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上述鉴定意见,申请人和梁玉婵的代理人林丹丹均表示无异议。同时,对于林树朗申请宣告梁玉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林树朗为梁玉婵的监护人,林丹丹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梁玉婵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林树朗向本院申请宣告梁玉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为梁玉婵指定监护人。申请人林树朗是梁玉婵的丈夫,其依法可担任梁玉婵的监护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梁玉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林树朗为梁玉婵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穗花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贤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