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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凯。被执行人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临沂市奇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X**。三、查封期限为壹年。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天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