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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212号

蔡元凤与曾文忠、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元凤,曾文忠,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蔡元凤,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曾文忠,男,成年,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城南新区B三组第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元凤与被告曾文忠、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元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百三十五元,由原告蔡元凤负担。

审 判 长  林少华

审 判 员  林建秋

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