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12号原告蔡元凤,男,196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曾文忠,男,成年,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城南新区B三组第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元凤与被告曾文忠、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元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六百三十五元,由原告蔡元凤负担。
审 判 长 林少华
审 判 员 林建秋
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宇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