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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雨良与孙国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雨良,孙国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巡商初字第340号原告:汪雨良。委托代理人:郑利成。委托代理人:余艳芳。被告:孙国青。委托代理人:许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雨良与被告孙国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雨良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雨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雨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汪雨良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