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8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临桂县金水路****号。申请执行人周XX,女,198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莫XX,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室。被执行人桂林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XXXX号。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XX,女,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XXXX室,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赵XX、周XX依据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申��执行桂林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
一、要求被执行人桂林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赵XX、周XX办理临桂县城金水路名人邸商住楼X单元XX号房的权属登记资料备案及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要求被执行人桂林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诉讼费2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是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本院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房管所,房管部门为申请执行人赵XX、周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执行人也将诉讼费25元付给了申请人。本院已为赵XX、周XX执行完毕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事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竹��
审判员 伍 取 宝
审判员 农 丽 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文 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