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918号原告李春成,男,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蔺书英,女,生于1958年6月8日,汉族,农民。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成、蔺书英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春成、蔺书英负担。
审判员 杜继霞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