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2号罪犯李德才,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9日作出(1997)川法刑一终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0年1月1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渝高法刑执字第2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渝高法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4年10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一中刑执字第59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6年9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五中刑执字第1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1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14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德才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德才,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四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德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德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学庆
代理
审判员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余 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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