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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232号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2)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海霞,朱增芳,朱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魏海霞。被执行人朱增芳。被执行人朱峰。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海霞、朱增芳、朱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海霞、朱增芳、朱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38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魏海霞、朱增芳、朱峰,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186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