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60号
申请执行人:杨绍友。
被执行人:张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02231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向申请人杨绍友支付货款人民币2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勇银行存款人民币2156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万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