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31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立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