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立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晓燕 来源: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立元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