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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023号

王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王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023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甲,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4日审结,该案(2012)安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甲在农行白璧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世杰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