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023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甲,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4日审结,该案(2012)安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甲在农行白璧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世杰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兰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