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曹风书。被告梁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风书与被告梁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风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风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颜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葛扬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曹风书与梁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曹风书。被告梁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风书与被告梁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风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风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颜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葛扬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