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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山民初字第890号

曹风书与梁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曹风书。被告梁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风书与被告梁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风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风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颜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葛扬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