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屈小军,男。被告刘安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小军诉被告刘安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小军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元,由原告屈小军承担。
审判员 :李晨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晓红 来自:
屈小军与刘安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屈小军,男。被告刘安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小军诉被告刘安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小军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9元,由原告屈小军承担。
审判员 :李晨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