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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永华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华,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682号原告陈永华,男,汉族,个体工商业户。被告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华诉被告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华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00元,由原告陈永华承担1,135.00元,退回原告1,135.00元。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 晓 梅代理审判员 代 仁 龙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