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审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洪陶勋。被执行人徐良者。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土资罚(201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徐良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坐落于仙降街道四甲村);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2013年1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徐良者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由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于三个月内组织拆除。
审判长 林 波
审判员 陈建昌
审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