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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张肖与被告邯郸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肖,邯郸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张肖。被告邯郸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肖与被告邯郸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兰光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