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一初字第02222号
原告:曹先义,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华,宁国市南极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程黑虎,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陈俊杰,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先义诉被告程黑虎、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先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曹先义负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晓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