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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一初字第02222号

曹先义与程黑虎、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先义,程黑虎,陈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一初字第02222号

原告:曹先义,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华,宁国市南极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程黑虎,男,198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宁国市。

被告:陈俊杰,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先义诉被告程黑虎、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先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曹先义负担。

审判员  余明霞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孙晓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