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伟军,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2)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伟军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伟军于2011年7月11日入职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市福田区福田小学做保安班长,于2012年7月18日离职。2012年5月份,被害人朱某某与被告人邓伟军认识。同年7月份,被告人邓伟军向被害人朱某某虚假承诺其可以帮忙办理福田小学的学位,于同年8月28日收取了朱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以化名“邓先军”出具了收据给朱某某。被告人邓伟军收取被害人朱某某的钱款后介绍了李某给朱某某,但李某并未帮忙办理学位事宜。后被告人邓伟军不再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邓伟军在本市龙岗区布吉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2日,被告人邓伟军委托他人退还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朱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邓伟军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兰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收据,收条,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伟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伟军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伟军积极全部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伟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宋文凯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涂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