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汪安,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被告田春生,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安与被告田春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温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