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法执字第00036-2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华,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储松,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忠华与被执行人储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忠华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储松给付剩余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储松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忠华已将执行款6000全部领取。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经申请准予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美成
审 判 员 徐居阳
代理
审判员 齐 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昌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