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甪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商初字第5号原告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东升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承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维贤,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纪文,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平小发。本院在审理原告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03元,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合计人民币5873元,由原告禾海(苏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云良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