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孙林海,1970年12月24日生,男,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许衍福,延吉市公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俞权振,1988年2月19日生,男。
被告:崔红花,1987年12月8日生,女,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林海诉被告俞权振、崔红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林海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费用80元,合计105元(原告已预交130元,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边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