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李红。被告杨少敏。被告袁瑞红。
原告李红诉被告杨少敏、袁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姜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