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民一初字第39号

李红与杨少敏、袁瑞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红,杨少敏,袁瑞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李红。被告杨少敏。被告袁瑞红。

原告李红诉被告杨少敏、袁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春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姜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