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郑硕岩、李喜凤、韩国秀。被执行人王彩云、刘耀光。本院在执行郑硕岩、李喜凤、韩国秀申请执行王彩云、刘耀光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