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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425号

郑硕岩、李喜凤、韩国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硕岩、李喜凤、韩国秀,王彩云、刘耀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郑硕岩、李喜凤、韩国秀。被执行人王彩云、刘耀光。本院在执行郑硕岩、李喜凤、韩国秀申请执行王彩云、刘耀光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