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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14号

郦孝龙与金俊、孙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郦孝龙,金俊,孙远,倪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14号

原告:郦孝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行,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骏,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俊。

被告:孙远。

被告:倪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郦孝龙与被告金俊、孙远、倪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金俊涉嫌诈骗,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燕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