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14号
原告:郦孝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行,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骏,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俊。
被告:孙远。
被告:倪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郦孝龙与被告金俊、孙远、倪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金俊涉嫌诈骗,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燕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