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解放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梁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蒋守存,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守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亚川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准予全部免交。
代理
审判员 田浩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加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