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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泌执字第288号

禹蛟与王定现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禹蛟,王定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禹蛟,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定现,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驻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蛟与被执行人王定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在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庆国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胡昌武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安全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