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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行执审字第00012号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与三原渠岸璐璐塑料颗粒再生颗粒站环保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三原渠岸璐璐塑料再生颗粒回收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三行执审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许文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继峰,该局法规宣教股股长,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三原渠岸璐璐塑料再生颗粒回收站。负责人高军虎。三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三原渠岸璐璐塑料再生颗粒回收站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三原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三原渠岸璐璐塑料再生颗粒回收站三环罚字(2012)252号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尚宝艳

代理

审判员  陈 楠

人民陪审员  陈有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