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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庙民初字第260号

刘竞浩与甘小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20-01-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竞浩;甘小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佛城法庙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刘竞浩,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甘小勇,男,汉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代理人江国利,男,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金玉路37、39号,注册号(分):450900000000301(1-1)。负责人刘预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凤,女,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竞浩诉被告甘小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周信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竞浩19000元,并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金禾支行,户名:刘竞浩,账号:62×××12)。

二、原告刘竞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甘小勇向原告刘竞浩垫付的费用由被告甘小勇根据保险条款自行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索赔。

四、本案受理费320.18元,由原告刘竞浩负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周信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蓝 江 关注公众号“”